8.1.2應盡量減少原始谷物中的雜質和損壞,蠕蟲,芽,霉菌,病斑和其他受損顆粒的數量。儲存和運輸的設施和設備應保持清潔和干燥,以防止微生物污染。 8.2生物污染控制8.2.1原糧安全水分8.2.1.1原糧運輸到達目的地后,如果原糧含水量高于安全水分,應及時采取干燥措施,減少原糧含水量要安全保濕。 8.2.1.2原糧儲存期間,應定期檢查原糧的含水量并記錄。當原始谷物的含水量高于安全水分時,應采取干燥措施,將原谷物的含水量降低到安全水分。有關儲存和運輸過程中的濕度監測,請參閱附錄A.
儲存場所具有集中材料和大火災負荷的特點,特別是儲存A類和B類物品的儲存場所。如果發生火災,很難保存,可能造成嚴重的和財產損失,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影響經濟建設。對于社會發展,有必要實行嚴格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3條第3款規定:“可燃物倉庫的管理必須實施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總結倉儲區的防火經驗,汲取火災事故的教訓,系統地并科學地規范儲存。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對于預防和減少倉儲區域的火災危害具有重要意義。
14.儲存物品與風道,加熱管和散熱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5米。加熱裝置,管道爐和煙道之間的距離在所有方向上不應小于1米。 15.使用過的含油紗線,如油棉紗線和油手套,以及包裝材料,應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定期處理。裝卸安全管理1.進入儲存場所的機動車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經消防安全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批準。 2.進入物品儲存場所的消防車和內燃機車應設有消防罩。蒸汽機車應關閉波紋管和鼓風機,不應在庫區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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